天吳哥窟山網訊(記者郭玉強 通訊員王立博報道)劉某做生意需要資金,想通過手中的“期權”交易融資,結果此交易未被法院支持。
  2013年7月商務中心,劉某欲取得新疆克拉瑪依市白鹼灘區潤禾養殖基地某塊土地的使用權,遂向克拉瑪依市有關部門繳納了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履約保證金等費用。劉某在拿到地後,沒有按照土地出讓規劃的要求進行相應農業配套設施建設,又將土地以13萬元的價格協議轉讓給鄭某以融資補充資金。鄭某向劉某支付了7萬元轉讓費,並出具了所欠餘款的欠條。後鄭某發現劉某沒有完成規劃要求的最低限度土地開發要求,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而自己也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獲取土地使用權,便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已支付的7萬元。而劉某認為鄭某想反悔單方解除合同,屬於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解釋,劉某沒有按規定完成對土地進行最低限度的開發,所以也沒有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自然不具備合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劉某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當先保證具有被轉讓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劉某作為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自己的先行義務,此時作為後履行一方的鄭某有權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出租此案劉某理虧在前,沒有理由以對方單方反悔解除合同為由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劉某與鄭某解除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劉某同意房屋貸款返還鄭某已支付的轉讓費7萬元。  (原標題:新疆審理一樁土地轉讓案 "期權"不得隨意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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